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巷**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20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又因吸毒,于2010年12月10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2年6月9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20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5月9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因吸毒,于2019年4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鑫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嘉园**号原“**”店面房内,先后四次容留仇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嘉园**号原“**”店面房内,容留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嘉园**号原“**”店面房内,容留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 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嘉园**号原“**”店面房内,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 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镇**嘉园**号原“**”店面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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