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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罗田县**乡**街**路。2016年7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伍佰元;2017年11月5日,又因吸食毒品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月9日,被该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先后邀约吸毒人员余某某、张某某到黄州八一路维也纳酒店407房间,胡将毒品麻果和吸毒用的杯子、吸管、锡纸等工具提供给两人,三人共同烫吸。23时许,吸毒人员卢某某应余某某之邀也来到酒店,当卢开始烫吸余某某给其麻果时,接警而至的公安民警将四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胡某某身上搜出麻果31颗(净重2.897克),“冰”一小袋(净重0.534克)。

经检验鉴定,上述缴获的麻果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冰”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扣押清单,称重、抽样笔录,到案经过,余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谢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卢某某、谢某某社区戒毒决定书;2.证人余某某、张某某、卢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毒品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麻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征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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