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7********,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临湘市**街道**庄**宿舍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共计2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彭某某、权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集庄社区凡泰公司宿舍楼的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容留李某某、彭某某、权某某在其住处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容留李某某在其住处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一个(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等;3.证人李某某、彭某某、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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