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资兴市**街道**组,现租住资兴市唐洞新区**栋**楼,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独自在自己租的资兴市唐洞新区**栋**楼家中,后其朋友谭某某、何某某来玩,三人商量决定一起吸食毒品,胡某某出了150元人民币,谭某某出了120元人民币,由谭某某和何某某来到资兴市东江街道水电路找到一名卖毒的陌生男子手中买了270元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回来,三人临时用矿泉水瓶做了一个吸食毒品的工具“吹壶”,在胡某某家中的客厅以“吹壶”的方式开始吸食毒品,不久,李某某联系谭某某,得知他在胡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后,李某某也来到胡某某家中,与胡某某、谭某某、何某某一起将买来的毒品全部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成麒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成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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