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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长沙市**街道**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某3次容留吸毒人员顾某某、肖某某、顾某某的朋友(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酒店开了**房间,在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顾某某、肖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2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酒店开了**房,在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顾某某、肖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栋**门面自己开设的**烧烤店内**楼阁楼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顾某某及顾某某的朋友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尿检后,发现其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被告人胡某某随即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开房记录、尿检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3、证人顾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场所和毒品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具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林玲

代理检察员:谭  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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