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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中旬某天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12月中旬某天(在前次吸毒约两三天后)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5月底某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民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同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胡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某均于2019年8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经福建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某的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吸毒人员头发样本(均为照片)及提取笔录;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680号、6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桢桢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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