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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和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咸阳市**路优客优家酒店订17-08号房间,容留谢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8月3日和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又在该酒店订下23-08号房间,容留谢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胡某某容留谢某某吸毒共计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尿检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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