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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道**号**栋**楼**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道**号**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自己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大道**号**栋**楼**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姬 妍

检察官助理:毛婷婷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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