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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餐饮店宿舍内容留邵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餐饮店宿舍内容留邵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万州区********号,联系电话:1533040****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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