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镇**餐饮店宿舍内容留邵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镇**餐饮店宿舍内容留邵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尿检报告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3040****。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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