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其苏FR1****别克小轿车在本市崇川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多次容留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底左右,王某某通过网络购得约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苏FR1****别克汽车上,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苏FR1****别克汽车上,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苏FR1****别克汽车上,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1日,王某某通过网络购得约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苏FR1****别克汽车上,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苏FR1****别克汽车上,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9年11月5日,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约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苏FR1****别克汽车上,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苏FR1****别克汽车上,容留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线索之前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苏FR1****汽车信息和微信及支付宝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
4.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使用的轿车上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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