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30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家住南昌县******自然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和魏某某、熊某某在**镇**村刘某某家聚餐后欲吸食毒品。胡某某和熊某某联系他人购得毒品半粒毒品麻古和少量冰毒后,开车返回**村附近的320国道旁,胡某某在自己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内和刘某某、魏某某、熊某某三人共同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毛发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