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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咸宁市咸安区**村**组**号,住咸宁市咸安区**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咸安区**村**-**号其家中三楼卧室内,提供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胡某乙、周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咸安区-其家中容留胡某乙、徐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咸安区**村**-**号其家中容留徐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咸安区**村**-**号其家中容留胡某乙、周某某、徐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

4、2019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咸安区**村**-**号其家中容留胡某乙、周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

5、2019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咸安区**村**-**号其家中容留胡某乙、周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胡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汉军

检察官助理:蔡  景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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