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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5********,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当日同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武昌区老车站路**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江某某、尹某、汪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共同吸食毒品“麻果”,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桌上查获毒品“麻果”若干。经称量及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麻果”净重3.56克,其成分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3.管辖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证人江某某、尹某、汪某、李某某、田某某、万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毒品检验鉴定书;7.搜查、检查笔录;8.取样、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8.补充证据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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