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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4年1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谢岗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2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的双峰县永丰镇**村一民房内,多次容留李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3日傍晚,胡某某与李某某购买毒品后,一起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4月28日下午,胡某某与李某某购买毒品后,一起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6月18日傍晚,胡某某与李某某购买毒品后,一起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7月7日中午,胡某某与李某某、邓某某购买毒品后,一起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19年7月13日,胡某某与李某某购买毒品后,一起在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记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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