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独自居住在嘉禾县**镇**宿舍**栋**楼**房。2019年9月22日晚,吸毒人员李某丙、李某甲、郭某某、欧某某、李某乙5人聚集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玩游戏、聊天。期间,由李某甲提供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丙、李某甲、郭某某、李某乙、欧某某6人相继以“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后,被告人胡某某等6人在房间被民警当场查获,扣押用透明塑料口袋装的白色晶体12包、2卷锡箔纸以及4根吸管。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等6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及吸毒工具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3.证人李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检查笔录等;7.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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