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1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1.2020年6月中旬一天,吸毒人员余某某至被告人胡某某家,由余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与被告人胡某某及覃某某三人在其家一楼客厅一起吸食。之后吸毒人员黄某某到胡某某家也进行了吸食。
2.次日中午,吸毒人员黄某某至被告人胡某某家中,由黄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与被告人胡某某及覃某某一起吸食。
3.2020年6月下旬一天下午,吸毒人员黄某某到被告人胡某某家,由黄某某提供毒品冰毒与被告人胡某某及覃建英一起吸食。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特殊病犯收治中心。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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