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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肄业,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和吸毒人员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约定一起吸食毒品,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衡南县**镇**宾馆登记开房8229房间,随后吸毒人员陆某某、王某某从外面购买毒品冰毒在该房间内同吸毒人员李某某一起吸食,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胡某某和三名吸毒人员被一起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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