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6月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三次在其使用的湘******灰色斯柯达小型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吸毒人员刘某某行驶至长沙县**路附近,容留并伙同其采用“烫吸”的方式一同在该车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吸毒人员刘某某行驶至长沙县**路附近,容留并伙同其采用“烫吸”的方式一同在该车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7月29日晚至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吸毒人员刘某某行驶至长沙县黄花机场附近,容留并伙同其采用“烫吸”的方式一同在该车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7月31日22时许,民警接举报称在长沙县**镇**路**号南方宾馆有人吸毒后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