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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2006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9月10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严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容留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严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严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严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黄某某、颜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湘红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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