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同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后,在临泉县**镇“帝王足道”足浴店内,被告人胡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容留武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后胡某某示意武某某男友孟某某(已判)介绍其他卖淫人员到该店,孟某某通过刘某某(已判)介绍范某某到该店从事卖淫活动。足浴店和卖淫女对卖淫收入按照四六分成,胡某某、石某某负责日常卖淫收入的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注册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范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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