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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卖淫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9月8日主动投案至该局,同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九华山路南侧200米处的足疗按摩店内,多次容留卖淫女孔某某、肖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以三七分成从中获利。2020年8月9日,在该场所内孔某某与嫖客於某某、肖某某与嫖客江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嫖资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肖某某、於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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