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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街**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9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14日经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路******会所担任经理,容留女技师熊某某、冷某某以“口交”的方式在会所内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熊某某、冷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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