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巷**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居住的无为市**镇**巷的住所内,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古某某、殷某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所容留卖淫活动时,被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查获。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共牟利约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古某某、殷某某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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