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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大伢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10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06年1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刘某甲在韶山市火车站附近的“碟霸”歌舞厅里玩耍的消息后,纠集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均已判刑)携带砍刀窜至“碟霸”歌舞厅内将刘蛟砍伤。经鉴定,刘蛟所受损伤为轻伤。

二、故意伤害罪

2005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刘某乙、徐某某等人砍伤,意欲报复,2005年11月7日,胡某某纠集杨某某(已判刑)、“宇妹子”、“龙妹子”其他两人(未查明身份)在如意村球山路网吧将刘某乙、徐某某砍伤。经鉴定,刘某某伤势构成轻伤,徐胜石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晓山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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