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中专,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因其开办的卫生室购买药品需要盖章为由,到夏邑县**卫生院找到院长何某某无理要求盖章,遭到院长何某某拒绝,随后在副院长田某某办公室与何某某发生矛盾,引起撕打,造成胡某某、胡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受伤。此后几日内,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带人到夏邑县**乡***找院长何某丙并对其进行语言谩骂、侮辱,致使**乡***院长何某某不敢到医院工作,**乡***无法正常开展医疗工作。
2、2014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带领其儿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到**乡***职工胡某丙家,无故对胡某丙进行殴打致胡某丙轻微伤。
3、2013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到**乡**村洪某某住处,要求洪某某到其家中收购废品而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某用酒瓶砸被害人洪某某,致洪某某头部和手部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胡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
2、接处警材料,证明何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14时30分报警。
3、胡某丙公疗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胡某丙2015年10月26日因伤住院治疗。
4、洪某某伤情照片,证明洪某某被胡某某殴打致伤。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何某丁、何某乙、胡某丙的伤均为轻微伤。
6、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4日下午16点49分,我在**办事,胡某某在电话里给我说:“我需要进一批痔漏特殊药品需要盖章,你给我盖个章。”我说:“你进这类特殊药品,需要医院院委会研究决定后能否盖章。”胡某某就说:“我已经在材料上签有我的名字,又不需要你们医院负责,你只需要给我盖章就可以了。”我说:“这个章我没法给你盖,因为你不是医院职工,我也没有义务给你盖章。”胡某某说:“你给盖不,不给盖章这两天你等着瞧。”就把电话给挂了。2014年10月25日下午1点左右,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胡某某下午要到医院找你说事。”我说:“我在医院等他。”两点钟左右胡某某带着他儿子开车到医院田某某办公室,一会我就去田某某办公室,不知道我侄子也跟着去了,苏某某也跟着去了。胡某某就说:“何某某你不要听别人的话,妈类个X,这里面有人填孬言,妈类个X我不能给他算毕。”我就给胡某某说:“你小点声音。”胡某某就说:“妈类个X,我就这样。”何某乙就说:“你小点声音。”胡某某就站起来了,何某乙也站起来了,胡某某的儿子抓住何某乙的领子,何某乙往后扭脸被胡某某抓住头发摁倒,摁倒以后他们三人就用拳头打起来了。我儿子过来双手抓住胡某某推倒沙发上了。胡某某起来拿起凳子就砸我儿子,我儿子抓住凳子,凳子捣住胡某某的额头,后来胡某某就给我儿子打起来。我怕出事,就把我儿子和侄子拉走了。停会派出所民警就到了。派出所民警到达后,胡某某还在骂:“闺女类X,妈类个X。派出所民警一直在劝,将近一个小时。之后几天胡某某多次到医院骂我,我吓得没敢去医院。
7、被害人洪某某陈述:2013年11月9日下午6点多,我和妻子在收购点看电视,就听到有人在院子里咋呼,我看到胡某某喝的醉醺醺直叫,说“洪某某我的儿你给我出来,把我家的废品给我拉走”我心里就不高兴过去给胡某某说了几句,我妻子就说:“我们是收废品的不是处理垃圾的”胡某某就要打我妻子,没有打到,我和胡某某就打起来了,胡某某拾几个酒瓶向我头部砸了一下,把我的头砸流血了,这时胡某某的二儿子还有他的家人就过来了,我就跑了,这时派出所的人就到了。
8、被害人胡某丙陈述:2014年10月26日17时许,我出了家门去厕所解手,我从厕所出来时,一辆黑色、一辆白色的轿车停在了我家门前,胡某某的侄子胡某丁站在白色轿车的旁边,我刚走到家门前,胡某某就向我走来,嘴里还骂着:“你妈的X,何某某说的啥事都是有你把关”,骂着骂着就向我脸上打了一个耳光,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咋回事,胡某某的两个儿子就上来把我跺倒在地上,胡某某和他的两个儿子就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就被打晕了,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胡某某打我的时候,我的妻子朱某某、儿媳刘某某在场。
9、证人苏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5日,田某某把我叫到办公室,我看到胡某某和他儿子,何某某和他侄子何某乙在给田某某说话。我就坐在田某某床上了,何某某就说:“医院没有义务给你盖章。”胡某某就说:“你为啥不给我盖章。”何某乙说:“胡某某你说话声音小一点。”胡某某说:“我就这样。”两人站起来就用拳头打起来了。这时何某某儿子何某甲过来了。把胡某某儿子拉出去两人就用拳头打起来了,我腰疼也没办法拉架。
10、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我和我们医院的职工在医院门口说话来,我听到在一楼**门诊胡医生办公室里有吵骂声,我就到屋里看咋回事,到屋里以后我就问是怎么回事,但是他俩都没人说,我就从屋里出来了,我出来一会我看到胡某某也从屋里出来了,嘴里还骂着:“我尻你闺女”等一些脏话可难听,边骂边走,就离开医院了。
11、证言刘某某证言:今天下午有5点多的时候,我婆婆在厨房炒菜来,我在堂屋门前坐着,我看到胡某戊来我家了,我就说有啥事,胡某戊就说来找胡某丙,我看到有辆车停在我大门前,他儿子从车下来,胡某戊就走进到厨房里,问我婆婆胡某丙在哪里,我婆婆就让我去厨房炒菜,她和胡某戊一起走出去了。过一会我就听到我婆婆喊我,并且嘴里还喊着救命,我赶快跑出来看,我当时就看到胡某戊嘴里说着:“妈个X,我非治死你”,边骂边用拳头打我公公,胡某戊的两个儿子和另一个人对我公公拳打脚踢,我公公胡某丙当时就被他们打倒在地上,我跑过去护着我公公不让他们打,后来我们家的邻居胡某1、胡某2(音)还有几个人就过来拉架了,当时他们这些人还在打,我婆婆和我就赶紧回屋关上门报警了,胡某戊他们这些人就走了。
12、证人胡某3证言:2014年10月26日下午有5点多钟,我在家门口,听到胡某丙家门口吵闹声很大,我就走过去看是咋回事。我刚走到***那个桥上的时候,我就看到两辆车,一辆白色的轿车,一辆是胡某某家的轿车,胡某某从车南边的车门子上了他自己家的车,然后两辆车就从西向东走了。我当时也不知道是咋回事,后来我走到胡某丙家的时候才看到胡某丙躺在了地上了。
13、证人李某甲、田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同上。
1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4年10月24日我到**卫生院找何某丙是要盖章的,因为进购药品需要卫生院出具公章,何某丙不给我盖章,并向我索要1000元钱。第二天10月25日田某某打电话给我,让我下午1点半到医院找他,我和我儿子一起去了医院,在医院里何某丙家五口人把我殴打一顿,他们故意把摄像头关闭,当时还是我先报的警,我被打后过了四十分钟,我侄子胡某4才到卫生院,我侄子问清楚情况后,何某丙和田某某找我侄子胡某4协商,何某丙给我侄子说让我该住院住院,住院的钱该报销报销,衣服烂了赔给我,事给我办,章给我盖,手机也给我买新的,晚上何某丙再带着小孩去医院陪侍我,我就到县里住院了。第三天10月26日我和我儿子胡某甲去卫生院找何某丙,就是想问他家人为什么要殴打我,到卫生院门口我给我侄子胡某4打的电话叫他过来,他也跟着去了医院,我这次和我儿子去找何某丙的目的就是想问问何某丙,为什么他通过其他人找到我侄子胡某4,而且他给我侄子说好的10月25日晚上到医院陪侍我,他也没有去,他说过的那些话没一样兑现的,我就是找何某丙问问,他为啥说的话不兑现,为啥不去医院陪侍我,可是我到医院以后发现他一家人都没来医院上班。
我没有和胡某丙发生打架的事情。
2013年阴历10月初8我儿子结婚那天,下午5点多左右,我找到洪某某,让他帮我把那些废品卖给他,当时洪某某不同意,还骂了我说:“你个熊我不给你架”,还把我打了一顿。后来洪某某找人调解给我送1000元钱的医疗费。
经审查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因其要求医院为其开具进药证明被拒绝后,多次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并多次到岐河卫生院辱骂该院院长何某某,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刘永刚
2015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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