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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2012年4月12日因赌博被惠安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逮捕,次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陈某甲(已判刑)在**镇一带从事放高利贷。2013年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受雇于陈某甲,协助陈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辱骂、恐吓等方式向债务人及其亲属催讨债务。具体如下:

1、2013年**月的一天,因庄某甲儿子庄某乙(1996年**月**日出生)向陈某甲借高利贷后无力偿还,被告人胡某某受陈某甲指使来到庄某甲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讨债,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辱骂威胁庄某甲,双方争吵了十几分钟后庄某甲报警。

2、2013年**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与陈某乙(已判决)等人开车经过**镇**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旁边时,遇到欠陈某甲钱未还的庄某乙,被告人胡某某遂把庄某乙拉上车,与陈某乙一起将庄某乙夹在车后坐中间,大声辱骂庄某乙逼迫其还钱,庄某甲闻讯后赶过来打开车门,庄某乙才顺势下车。

3、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受陈某甲的指使和陈某甲一起到**镇**村陈某丙(又名陈某丁)家里讨债,因陈某丙不在家,被告人胡某某用言语威胁陈某丙的母亲陈某戊。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与陈某甲再次来到陈某丙家讨债,发现家里没人后,陈某甲用石头将陈某丙家的窗户玻璃砸破。

4、2014年4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受陈某甲指使到**镇**村张某甲(绰号某乙)家里讨债,因张某甲不在家,被告人胡某某在张某甲家的院子里燃放鞭炮。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村一出租房里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无视社会管理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雅玲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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