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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10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喝醉酒后持刀进入昆明市官渡区**路**号旁小区一楼商铺,持刀威胁、恐吓、殴打被害人张某甲、聂某某、张某乙,致聂某某头颈部软组织挫伤。张某乙、张某甲头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凶器随意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竹焕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86页,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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