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镇**居委会**村。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5日,被害人张某甲替其亲戚刘某某担保,从张某乙处借款30万元,担保期限3个月。后因刘某某负债出走,张某乙就找担保人张某甲主张权利,张某甲以已过担保期为由,称其已无担保责任。2017年,张某乙找到夏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向张某甲讨要这30万元,并约定给夏某某的报酬是30万账款的百分之三十,张某乙按照夏某某的要求出具委托书作为找张某甲要钱的凭据。夏某某安排朱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在逃)带着被告人胡某某、邰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找张某甲讨要担保的30万元账款。

2017年10月9日上午,朱某某、杨某某带被告人胡某某、邰某某到张某甲办公室讨要担保款,朱某某安排由胡某某、邰某某跟随张某甲,与张某甲同步上班,同步吃饭,一步不离的跟着张某甲,随后朱某某、杨某某离开。当日11时许,宝林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出警人员告诫两人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当民警离开后,胡某某、邰某某再次对张某甲跟随、滋扰,致使当天中午张某甲下班无法回家。当日19时许,张某甲再次报警,出警人员将张某甲接走。10月9日当天,胡某某、邰某某在环保局办公区对张某甲跟随、滋扰一天,影响到张某甲无法正常办公。随后四五天的时间,胡某某、邰某某依然按照朱某某的安排,以滋扰方式向张某甲要账,严重影响了张某甲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底册,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