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津南区**小区**楼**室。198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5日减刑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5年夏天加入王某某的“软暴力”讨债组织,明知该组织采取“软暴力”的讨债方式,与王某某(已起诉)共同管理组织内部人员及要账事宜,负责给讨债人员派车及加油、记录出车还车、债务催收回账等情况。在讨债过程中,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某某、聂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上十人均已起诉)等人分成三组,采取拉挂横幅、播放喇叭、跟随贴靠等“软暴力”手段向武城县**公司、**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甲公司、**橡塑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平原县**公司和李某乙等人多次讨要债务,胡某某参与了其中两次要账行为。王某某组织的非法讨债行为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等物证;2.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同案犯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组织采取软暴力方式要账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共同管理讨债人员处理相关事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之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其与王某某、毛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牟某某、吴某某、聂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系共同犯罪,属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智广
检察官:陈奂芳
检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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