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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者。2008年因涉嫌寻衅滋事案被枣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07月04日因殴打他人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2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 2018年10月因酒驾被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案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相识于2017年,此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在相处过程中,杨某某感觉两人不合适,便多次对胡某某提出分手。胡某某不同意分手,并长时间纠缠杨某某。

2019年2月7日晚上,杨某某到被告人胡某某住处向胡某某要回自己宝马车和车钥匙,胡某某当时在家中和朋友喝酒,觉得很伤面子,便拒绝给杨某某车钥匙,杨某某无奈报警寻求帮助。民警到达后,胡某某仍然拒不归还车钥匙,声称自己把车钥匙扔了。在胡某某家中,民警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胡某某无意调解,并当着民警的面对杨某某进行辱骂,民警当场对胡某某进行了批评制止。此后,杨某某回家拿了备用钥匙将车开走,又因害怕胡某某找自己麻烦,当晚去了**母亲家中居住。2019年2月8日凌晨,胡某某去了杨某某平时居住的**小区,并把杨某某家门口的摄像头弄坏。2019年2月8日早晨,胡某某来到杨某某母亲居住的**小区家门口,再次寻找杨某某,并在门口吵闹。之后,胡某某趁杨某某朋友开门离开之际,进入杨某某母亲家中再次纠缠杨某某,杨某某无奈报警,胡某某在警察到来之前离开。当天下午,杨某某因害怕胡某某再来纠缠自己,便带着女儿去北京亲戚家躲避,直至母亲和哥哥从国外旅游回来,才在表姐的陪同下回到衡水,但是胡某某依旧不断纠缠杨某某,给杨某某造成心理恐慌。2019年4月14日晚上,胡某某再次来到杨某某居住的**小区家中,在相处过程中,胡某某感觉杨某某在和别的男人微信聊天,心生不满,便抢夺、翻看杨某某手机,修改杨某某微信和监控密码,并将杨某某按在床上撕扯。杨某某担心胡某某伤害自己和女儿,利用另外一个手机报警,胡某某在警察到来之前离开。之后,胡某某仍然一直纠缠杨某某,杨某某始终无法摆脱胡某某的纠缠,只能被迫冷处理,不主动联系胡某某,胡某某对杨某某的冷淡态度愈发不满。2020年4月24日,胡某某以谈事情为借口将杨某某约至**小区南侧见面,见面后即将杨某某手机抢下并翻看手机,查看聊天记录,在杨某某要骑电车离开时,胡某某又上前阻拦并动手殴打杨某某,将杨某某打倒后,还用脚踹其脸部、身体等部位数脚。为进一步宣泄不满情绪,胡某某将杨某某苹果手机用力摔碎,后驾车逃离现场,杨某某在他人帮助下报警,经鉴定:杨某某颜面部划伤7cm为轻微伤,被摔手机价值2621元。此后,胡某某在经民警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利用杨某某宝马车上安装的定位器,多次跟踪尾随杨某某,并在微信上发表过激言论,威胁恐吓杨某某,致使杨某某担惊受怕,身心不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定位器;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报警记录等;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恋爱受挫心生不满,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多次随意辱骂、殴打、恐吓被害人,任意损毁被害人财物,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梅

检察官助理:庞晓飞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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