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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查终结,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因和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之间具有债务纠纷,故二人相约在安顺市开发区南星酒店解决债务问题,后王某某担心李某某不按时还钱,便让被告人胡某某安排人员寸步不离跟着被害人李某某,时间长达二日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看守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 黄蓉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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