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于2019年11月22日经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行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巷**号门口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增某某的北京现代汽车(粤M9A****)、被害人文某某的雷克萨斯汽车(粤BX8****)、被害人何某某的广本雅阁汽车(粤M9J****)以及被害人黄某某的长安马自达汽车(粤B14****)划伤。2019年11月9日,警方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2019年11月19日,胡某某的辩护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鉴定,上述小汽车被划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桥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