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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96********,汉族,大专文化,孝感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在孝感市**路和**路路口,拦截汪某某所驾鄂K****出租车,手持碎玻璃片威胁其下车,后驾驶该车至孝感市**广场西侧停车场入口时,因保安拒绝其进入而强行驾车闯入致所驾车辆与升降杆受损。受损出租车维修费用3350元,孝感市**广场停车场升降杆维修费用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孝感市**汽修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谅解书、酒精测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汪某某、陈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出警、讯问、体检及询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  莉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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