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7日22时20分许,**苏木**嘎查村民胡某某、花某某夫妻二人酒后进入该村村民巴某甲家,因找巴某甲的哥哥布某某要账一事,花某某与巴某甲发生争吵,后胡某某用巴某甲家椅子砸巴某甲,致使巴某甲左上臂受伤。
2、2018年5月27日16时许,胡某某因2018年5月17日将巴某甲打伤,巴某甲报警一事,酒后驾驶一辆四轮车到巴某甲家门口后,从四轮车工具箱里拿出一把改锥,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子要打巴某甲,村民阿某某拦住胡某某劝架,胡某某用啤酒瓶子撇打巴某甲没有打到,巴某甲跑进屋里,胡某某手持改锥追到屋里,巴某甲跳窗户逃跑,胡某某追出屋外,阿某某抢下胡某某手中的改锥,胡某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撇打巴某甲,被巴某甲躲过,后胡某某被阿某某劝走。
3、2019年5月2日18时30分许,布某某、胡某某、巴某甲、扎**等人在**苏木巴某乙家喝酒,胡某某酒后在巴某乙家后院因之前殴打巴某甲被拘留一事,与布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在厮打中胡某某用拳头打布某某右侧肩膀一拳,布某某将胡某某绊倒,骑在胡某某身上用拳脚踢打胡某某左肩部、前胸部、后背部,胡某某、布某某从地上捡起方木互相撇打没有打到对方,后被巴某乙拉开。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到科左后旗公安局巴彦毛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啤酒瓶、砖头、方木;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巴某乙、扎某某、巴某丙、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某甲、布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卷;
7. 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毕力格图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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