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2********,汉族,高中,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合伙经营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汽运有限公司、荣*、大*等三家公司,胡某甲和胡某乙各占50%股份。2018年9月23日,经协商,胡某乙以830万元人民币收购胡某甲的50%股份,胡某甲退出**、荣*、大*三家公司。2019年2月份,因司机蔡某某、皮某某在胡某甲和胡某乙合伙经营期间尚欠**汽运公司的款项,胡某乙分别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某归还本息计人民币294799元、皮某某归还本息计人民币105647元。2019年3月,胡某甲明知胡某乙已经起诉了蔡某某、皮某某,仍分别与蔡某某、皮某某商量,如果他们归还一部分钱给胡某甲,胡某甲可以用盖好了**汽运公司公章的收据开出收据,证明他们已经还清了欠**汽运公司的钱,帮助他们打赢官司,蔡某某、皮某某表示同意。胡某甲用盖好了**汽运公司公章的收据,按照蔡某某还款的习惯,虚开了六张收据,金额计人民币182000元,蔡某某承诺如果打赢了官司,就给胡某甲50000元人民币。胡某甲给皮某某虚开了一张收据,金额计100000元人民币,皮某某承诺如果打赢了官司,就给胡某甲30000元人民币,上述七张收据的时间均写在胡某甲退出上述三家公司之前。后蔡某某、皮某某拿上述收据应诉,高安市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汽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24日,胡某甲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胡某甲和胡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胡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牟取个人利益,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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