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58同城”看到招聘网络信息员的广告,遂使用QQ号码联系到QQ193633****,以每天500元,吃饭、住宿、乘车等另行报销薪酬的标准为其工作。8月18日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对方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按其指示从江西吉安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茉莉花开小区领取笔记本电脑、华为无线终端、网线、Goip等设备,后经广州、西安、咸阳入住淳化县名苑大酒店,学习设备使用方法、办理电话卡,于8月24日、26日、30日、9月1日、4日,分别在陕西淳化县名苑大酒店、甘肃正宁县威斯顿酒店、陕西长武县雅荷宾馆、甘肃崇信县星光大酒店、宁夏泾源县六盘春假日酒店,使用该设备提供虚假通讯地址,为上游网络诈骗犯罪实施帮助,致被害人钏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陶某某、王某某被骗共计100773.1元。胡某某获取非法所得16447元,全部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宾馆结算单、手机截图、银行对账单、通话记录、研判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钏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非法所得16447元,致刘某某等6人被诈骗100773.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胡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足额缴纳罚金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娜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