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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4月1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收缴物品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10月1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1月1日退回东侨分局补充侦查,东侨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10月13日、2020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7年6月起,被告人胡某某通过“QQ”向他人购买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并取得“天天游戏”、“8乐游戏”、“快乐电玩城”等网络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权限。被告人胡某某雇佣王钊、“阿凯”(均另案处理)在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的兑换服务,以人民币向游戏玩家回收游戏币,吸引游戏玩家参与赌博,并通过购买、销售、回收的不同兑换比例赚取差价。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及王某、“阿凯”(均另案处理)共兑换赌资人民币331505.01元,非法获利16余万元。2017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以30万元价格向龚扬斌(另案处理)出售“天天游戏”、“8乐游戏”、“快乐电玩城”赌博网站的上、下分代理权限。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赃款16万元,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另行立案,在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号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后对其取保候审。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刘某某、叶某某、叶某甲(均另案处理)、胡某甲、吴某某等人在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阳光唛田KTV6号包厢娱乐。期间,吴某某与前男友叶某乙因琐事在KTV大厅内发生争吵,刘某某等人闻讯从包厢出来,与叶某乙、吴某某等人在电梯间门口处发生争执。吴某某进入电梯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胡某某与刘某某、叶某某、叶某甲等人冲进电梯内对吴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吴某某鼻、脸部等处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骨性鼻中隔骨折,其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及叶某某、叶某甲、刘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吴某某13万元,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1日,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安宁村**号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移送的视频监控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聚集赌徒和提供兑换筹码服务,赌资计人民币331505.01元,非法获利1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勇

检察官:缪婧巧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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