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村,住河北省**市**镇。2017年8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永清、霸州、文安等多地小卖店内共放置12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许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赌博机现场存放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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