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安顺市西秀区**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胡某甲利用春节返乡人员较多之机,在安顺市西秀区岩腊乡塘房村附近山坡上开设赌场,以“跌十三”的方式招揽赌客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该赌场经营过程中,胡某甲安排其兄弟胡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保管赌场抽取的水钱,安排王某(另案处理)在赌场进行巡视,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山下负责安排赌客停车、通知接送赌客。同时胡某乙安排杨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哨、接送赌客。在赌博过程中,姚某某、姚某、赵某甲(另案处理)以每天出资三万元打庄为由入股分取水钱,徐某某、陈某甲、孙某、黄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以邀约他人参赌入股,并以徐某某、陈某甲为股头,分取两股水钱;赵某乙(另案处理)以在赌场出资当庄为由入股分取水钱,易某某(另案处理)以纠集毕节赌客参赌入股分取水钱。在赌场散场后,胡某甲将每日收取的赌场水钱,扣除赌场工作人员报酬后,在其家中和姚某某、陈某甲、徐某某、赵某乙、易某某带头的六股进行平均分配。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招揽赌客赌博70余次,每次参赌人员达数十人,每次赌博金额达数十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2020年9月23日,胡某甲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姚某某、赵某乙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赵某乙、易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彦燕
检察官助理 蒲洪旭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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