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4月份-2019年3月21日期间,作为区某某的下家,利用区某某提供的网址账号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期间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人民币45万元左右,获利4、5万人民币左右,其中在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21日在该六合彩赌博网站上的投注金额是1135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辨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连仔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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