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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8〕1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103111978********,满族,高中肄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号)。201791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122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月26日经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2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5月4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于2018年5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以来,被告人胡某某承租王某某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号院内第二排新建房屋,在该场所设置一台8人座“鲨鱼海洋”捕鱼机、一组7台“西游记”押宝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负责对赌场内机器维养,另雇佣张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收钱上分、退分退钱。2017年12月2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将该赌场查获,根据参赌人员陈述赌资约5900元。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认定,涉案的电子游戏设备可同时供十五人上机使用,具有上分、退分功能,认定十五台电子游戏设备为赌博机。

另查明,2017年12月21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将查获的涉案赌博机予以销毁;案发后,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从张某某处追缴赌资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顺丰速运物流清单、赌博机具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捕鱼机”和“西游记”押宝机主板各一块,上分器两把等;照片;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18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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