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5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1990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2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胡某某将其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提供给他人进行投注,与他人进行赌资结算并抽头渔利,涉案赌资结算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情况。
3、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 捷
检察官助理:何健健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五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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