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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廖某甲(已判刑)在本市**镇各地多次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胡某某、廖某甲亲自或通过他人召集了郑某某、戴某某、邱某某(均已判刑)及陈某某(绰号“耗子”,另案处理)、黄某某(绰号“鸡三”,另案处理)到赌场担任门头,上述人员可以分得水钱。胡某某、廖某甲以约500元/天的工资雇佣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均已判刑)担任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以约200元/天的工资雇佣廖某丙(已判刑)负责看场及看管水钱,以约200元/天的工资雇佣廖某丁、廖某戊、李某丙、廖某己(均另作处理)负责看场、看风、开门、送水等。经查,廖某甲等人时分时合,先后在**医院附近出租屋、**综合市场、**工业区、**森林公园内、**水库、**城附近出租屋及**苑小区等地开设赌场,赌场每天抽水数额约20000元。2017年3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镇**社区**苑**栋**房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赌场股东、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等共计95人,后于2019年9月7日在本市**镇抓获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廖某戊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以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以及廖某甲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娟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一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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