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l02197l********,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居住地系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阿龙”(另案处理)在潮阳区**镇**村一农田临设处开设“鱼虾蟹”赌场,并串招被告人胡某某为该赌场带客参赌。该赌场以“鱼虾蟹”为赌具,每盘赌注人民币l00元至200元不等,每次开局设赌均有40多人参赌。胡某某先后于2020年2月8日、2月9日、2月15日、2月16日、2月17日带l7人次到该赌场参赌,每人次从中收取回扣人民币100元,至被抓获共非法牟利1700元。
2020年2月l8日凌晨l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点,现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参赌人员李某甲、黄某甲、张某某、赖某某、管某某、林某某、黄某乙、李某乙、黄某丙等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900元,赌具“鱼虾蟹”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某某及辩解;
2.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黄某甲、张某某、赖某某、管某某、林某某、黄某乙、李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6月9日
附项: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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