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镇**村**组**号,暂住宁波市鄞州区**路**公寓**室。被告人胡某某因交通肇事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于2014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胡某某代理名为“星际扑克”的赌博软件并发展一级客户80余人,下级客户10余人,并通过抽取下线客户交易流水的方式抽取佣金,截止2020年4月29日,共获取佣金18000余元。现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游戏账号及佣金记录截图、手机信息截图等;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虹
检察官助理 张文婕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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