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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华庭****户籍所在地建德市**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他人介绍成为 “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代理,用其微信号拉人组建“解忧麻将馆5元”等微信交流群并进行管理在游戏中开设“房间”招揽微信群中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根据每局输赢情况抽取3元、6元不等的头费。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68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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