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华庭**幢**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他人介绍成为 “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代理,用其微信号拉人组建“解忧麻将馆5元”等微信交流群并进行管理在游戏中开设“房间”招揽微信群中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根据每局输赢情况抽取3元、6元不等的头费。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68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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