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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10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缅甸维加斯赌场于2016年下半年开业,后赌场向中国境内发展代理人,并通过代理人招揽中国境内赌博人员通过赌场设置的赌博网站及代理人建立的微信群参与赌博投注。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担任缅甸维加斯赌场的赌博网站代理,并将自己的代理账号给吕某某(已判)使用由其对外接受赌博人员投注。被告人胡某某从中赚取0.3%的洗码费、10%的返利以及吕某某洗码费的分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到缙云县公安局壶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流水、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2.同案犯应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缙华

2020525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电话: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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