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7********,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里**乡**村**村**号。2008年8月21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罚款200元,2009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通过建立微信群和闲聊群,组织群内人员李某某、方某某等人在“边锋杭某某圈”APP上其开设的“茶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商某某、胡某乙、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闲聊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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