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经人介绍来到长沙县**街道**小区**栋101门面内的无名电游室担任服务员,负责为赌客上下分以及利用其实名制微信账号(txm5208023)为电游室提供收银、资金结算服务。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民警查获该电游室,扣押二台捕鱼机和一台单挑王以及赌资21760元,并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工作期间,该电游室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经认定,查获的三组机器共计28个机位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户明细等书证;2、鉴定意见;3、检查笔录;4、证人庞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田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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