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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18年6月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网络游戏“冠赢十三张”平台的代理,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建并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在群内向赌客销售网络游戏道具虚拟物品“钻石”从中渔利,设定赌博规则,以网络游戏输赢得分在群内兑换人民币进行赌博,利用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胡某某共销售虚拟物品“钻石”金额为111962元,从中非法赚取差价61862元。案发后其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3.证人金某某、史某某、卜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附提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交易记录纸质打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开设赌场,销售网络游戏赌博道具虚拟物品非法渔利,销售额共111962元,从中非法获取差价61862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73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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